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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捐血者健康標準如下:
1.年齡:
(1) 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2) 未滿17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捐血。
(3) 逾65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
2.體重:
(1) 女性應45公斤以上,男性應50公斤以上。
(2) 捐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50公斤以上。
3.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4.血壓:收縮壓90~160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1.每個小孩都是媽媽的寶貝、國家的未來。新北市衛生局為了呵護孕母及懷中的寶貝,設計了「新北好孕、友善母嬰」御守,好孕御守為寬6公分*高10.35公分大小,設計概念以粉紅色為底,媽媽伸展雙手形似愛心環抱小寶寶,溫馨好辨識。

2.為迎接新生寶寶,提供限量「新北好孕御守」於轄內母嬰親善醫療院所(如附件),送給前往產檢的準媽媽。

可透過社會局招募簡章或至欲服務之衛生單位表明想當志工,並填寫志願服務人員資料表,之後等候通知及面試。
注意事項:
1.志工資格:年滿十六歲,具服務熱誠適任者均可報名參加。
2.面試:針對報名志工辦理面談。
3.教育訓練:新進志工人員需接受基礎訓練(6小時由網路台北E大上課)、特殊訓練(6小時由本局每年辦理2次)。
4.實習:新進志工均應實習12小時,於完成實習及基礎、特殊教育訓練後頒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正式成為新北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人員。
5.保險:依新北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規定之志願服務工作者(領有紀錄冊),均予以意外事故保險。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曾經孕育過脊裂兒再次懷孕之婦女。

二、補助方式:第二孕期產檢時,提供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篩檢費用補助最高300元。

三、檢附資料:

1.曾孕育脊裂兒之診斷證明

2.戶口名簿正本

四、申請流程:至產檢醫事機構於第二孕期進行產檢時檢附前揭資料,篩檢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可直接減免篩檢費用。

 

一、補助對象:18歲以下,須設籍本市具有脊柱裂診斷證明書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補助方式:看護費用補助每日最高新臺幣1,500元整,採年度上限,每人每年最高18萬元為限,但不得同時請領本市衛生局醫療補助。

三、檢附資料:

(一)必備文件:

1.新北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表單)

2.戶口名簿

3.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脊柱裂診斷證明書影本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註:住院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

5.看護工身分證影本及執照

四、申請流程:檢附相關資料,並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應自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一、補助對象:18歲以下,須設籍本市具有脊柱裂診斷證明書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補助方式: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採年度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6萬元為限,但不得同時請領本市衛生局醫療補助。

註:1.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健保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或健保法規定不給付之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註:2.門診、急診、證書費、掛號費、指定項目、雜項費、其他、衛生用品、耗材等非醫療項目及指定項目不予補助。

三、檢附資料:

(一)必備文件:

1.新北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表單)

2.戶口名簿

3.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脊柱裂診斷證明書影本

3.住院費用收據正本

4.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註:1.申請病房費用,須於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無健保床或因病情需要須住隔離病房等原因。註:2.申請自費藥品、材料,須於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無健保藥材或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費藥材等原因。)

5.自付額支付明細表正本

四、申請流程:檢附相關資料,並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應自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正本,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新北市提供涉及本市,曾經孕育過脊裂兒之婦女,再次懷孕時,可享有第二孕期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篩檢補助

1.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 Fit For Age新北動健康
2.「新北動健康」網站〈https://f4a.tw/〉查詢
3.新北動健康APP/活動公告
以上三項路徑皆可查詢動健康活動相關訊息

新北動健康APP將陸續提供包括Android、iOS及Web三種使用版本。內容將包含個人健康資料、運動資料、營養資料記錄與一般健康快訊等資源,以鼓勵市民進行健康自主管理。

新北動健康將透過多元方案(如專業院校、衛生所及國民運動中心或由社區民眾組成運動團體)等方式進行推廣示範。並透過新北動健康APP 軟體提供巿民自主健康管理,例如運動與體適能、飲食與營養管理等。新北動健康APP也提供相關健康運動等快訊給予巿民進行運動與身體活動參考。

一般診所可以設置9張以下之觀察病床,應有護理人員1名;但婦產科診所除設置9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外,可以依其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產科病床每5床應有護理人員1名。

備註:※2位醫師應有護理人員1名【醫療法第12條】

建議可以與另一間診所醫師一同開設「聯合診所」,既可以保有2間診所之獨立,且依「聯合診所管理辦法」規定,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可以共同設置使用市招、病歷、候診場所、觀察病床、調劑部門、檢驗部門…等設施,以節省成本,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醫療法第13條】

須先至醫師公會取得證明,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相關申請文件赴開業所在地衛生所送件申請,送件後3天內由本局稽查大隊進行現場勘查,經現場勘查符合規定,由衛生所通知領照繳費。診所若有聘請醫師、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也請同時攜帶相關申請文件送件申請執業登記。應備文件請參閱第11頁(新北市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可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療機構開業歇業異動申請及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備註:※2位醫師應有護理人員1名【醫療法第15條】

醫療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請於96年5月30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相關申請文件赴開業所在地衛生所送件申請,送件後3天內由本局稽查大隊進行現場履勘(市招是否已拆除),經現場勘查符合規定,由衛生所發文通知所請。診所若有聘請醫師、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也請同時攜帶相關文件送件申請執業執照註銷。應備文件請參閱第11頁(新北市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可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療機構開業歇業異動申請及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若是開(執)業執照遺失者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具切結書請參閱第12頁(新北市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執照遺失具結書)。【醫療法第23條】

同址變更負責人,應同時送件辦理,歇業及開業日期原則不同一日,歇業日期應為送件日期,開業日期應為隔日之日期(假如有醫療問題產生時,可明顯區隔責任,不致產生困擾)。前後任負責醫師皆須先至中醫師公會取得異動證明。若原診所內有聘請中醫師、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也要同時辦理執業異動。應備文件請參閱第11頁(新北市醫事人員開、(異動)登記執應備文件)或可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療機構開業歇業異動申請及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備註:※依據九十年醫政暨護政業務會議紀錄辦理,<請參閱第14頁>。【醫療法第15、23條】

證書遺失(損毀)請逕洽行政院衛生署辦理證書補(換)發手續,聯絡電話:23210151。執業執照遺失(損毀)請至執業所在地衛生所申請執業執照補發(換發)。執業執照補發(換發)應備文件請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便民服務/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下載辦理流程及相關申請表單。

醫療機構如果派遣所屬醫事人員到外執行健康檢查等醫療業務,需事先向當地衛生局申請核准始可為之。【醫療法第57條】

醫療機構利用電腦處理病歷需使用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簽發憑證之醫事人員卡或醫療機構卡製作,並依「電子病歷作業要點」辦理,於醫師診治病人後,將完整之病歷內容及處方箋由電腦列印出,並由診治醫師親自簽名或蓋章,依病患個人看診日期之先後,排列於專屬之病歷櫃,始視為實體病歷,所列印之處方箋亦屬「實體病歷」之一部分。【醫療法第67、68條】

為保護病人隱私,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另外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如果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保存六個月以上,才可以銷毀。且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毀之病歷,其銷毀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醫療法第70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但影印病歷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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