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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短期內傷者可能出現驚恐、憤怒、焦慮等情緒反應,身邊親友也同感身心煎熬,本府已結合相關心理衛生專業資源,將逐案進行關懷訪視與專業評估,並視民眾需要,提供後續心理諮商,衛生局於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各區衛生所提供免費心理諮商服務,如有需要請洽新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電話(02)2257-2623,相關衛教訊息可上衛生局官網(http://www.health.ntpc.gov.tw)。

1.一般災難事件後,受災民眾可能會產生急性創傷後壓力反應,例如主觀感覺麻木、疏離、或沒有情緒反應;創傷事件持續被再度體驗;逃避創傷回憶;焦慮或警覺度增加;造成重大痛苦或功能受損,這些反應通常在事件發生後數天內至兩三週出現。上述反應通常會隨時間自然消退。
2.有的人在面臨創傷事件、重大災難等重大事件後,產生身體上、心理上的巨大恐懼,導致心理狀態失調之後遺症。主要症狀包括易怒、過度警覺、失憶、易受驚嚇、惡夢、失眠、性格大變、情感解離、麻木感、逃避會引發創傷回憶的事物等。        

向醫生或心理專業人員說出使您苦惱的經歷以及您的感受。如果您有可怕的回憶,如果您感到悲傷,如果您失眠,或是長期處於生氣狀態,或這些情況使您無法從事日常作息以及過正常的生活,請尋求醫生或心理專業人員幫助,並請醫生為您做檢查,以確定您是否患有其他疾病。

目前醫療人員可以透過藥物或心理治療或是兩者結合來治療,包括:
1.在受過訓練的精神科醫師、心理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下進行認知行為治療,以幫助改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情緒、想法和行為,並且能夠應付恐慌、憤怒和焦慮。
2.有些藥物可以減少焦慮、衝動、憂鬱及失眠的症狀,並且減少對酒精及其他藥物的成癮。
3.團體治療可以幫助您學習如何溝通自己對這些創傷的感受,並且建立支持的結構。
4.讓您知道這是創傷後症候群,並讓家屬及朋友也能分享這些資訊,會創造復原過程中所需要的了解及支持。       

有關心理諮商以下專線也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1.衛生福利部24小時安心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788-995

2.內政部婦幼保護24小時(免付費)婦幼保護諮詢服務專線:113

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各區衛生所電話協助提供心理相關服務建議

4.張老師基金會專線電話:1980

5.法鼓山關懷生命專線(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 電話: (02)23118585

6.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電話:0800-013-999

7.馬偕協談中心平安線電話:(02)25310505、(02)25318595

8.老朋友(免費)專線,電話0800-22-8585,每周一至五提供50歲以上熟齡者心理輔導

可逕自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點選心理衛生內的新北市自殺個案關懷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ntpc.gov.tw/機關業務/心理衛生科/下載專區,下載後填寫個案及通報人完整資料,傳真至衛生局,後續會有關懷員進行關懷訪視。

聯絡電話:(02)2257-2623

傳真電話:(02)2257-9398 (請於上班時段來電確認通報單)

 

服務對象:精神病人症狀穩定,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長期被照護者。

1.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26101660,地址: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33號

2.私立晨恩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28011697,地址:新北市淡水區賢孝里番子田132號1、2樓。

3.私立樂活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6626930,地址: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141巷24號2樓

4.敏金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2838218,地址:新北市蘆洲區光明路85巷15號1、2、3樓

5.私立樂天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6626001,地址: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141巷24號3樓

6.家妘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2823635,地址: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410號2、3、4樓

7.元康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6481027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369巷26號1~3樓

8.禾軒精神護理之家電話:(02)86781867,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一路165號1~4樓

 

如有疑問請電洽衛生局。

若得知有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滋生干擾社區行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派員前往訪視,瞭解並評估個案目前生活及精神狀況,主動提供精神醫療、社會資源及輔導就醫服藥事宜。若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出現攻擊他人或自殺行為,依據精神衛生法32條,可立即連絡110或119,經衛生局24小時處置中心評估後,符合緊急護送就醫要件即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病人緊急護送就醫。

 

每個人都會出現憂鬱的情緒,但心情不好時不代表就一定得了憂鬱症,可以先使用簡式健康量表、臺灣人憂鬱症量表等工具檢視自己情緒的狀況,再依量表得分給予的建議,尋求專業協助。(量表可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心理衛生專區或來電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詢問。網址:http://www.health.ntpc.gov.tw/,專線電話:(02)22572623)

若您或身邊的人有遇到心理困擾建議可先尋求電話諮商輔導,如:衛生福利部24小時安心專線(免付費):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國際生命線協會24小時電話協談:1995、張老師基金會電話協談:1980或可撥打新北市各區衛生所電話協助提供心理相關服務建議。

若民眾有自費找心理師晤談需求,可參考以下新北市合法設立之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
(原則上不主動推薦單一機構,提供完整機構資源)

新店區:
1.杏陵心理諮商所,電話(02)29143527
2.荷光心理諮商所,電話(02)29181060
3.芸光心理諮商所,電話(02)29143527

新莊區:
漱心坊心理治療所,電話(02)89914930

三重區:
1.好日子心理治療所,電話0968063864
2.隨心沐語心理諮商所,電話(02)29810715

永和區:
1.養心心理治療所,電話(02)89253044
2.沛智心理治療所,電話(02)29289399
 

請您務必傾親聽陪伴您的朋友,給他情緒的支持,並可建議他尋求相關資源或電話諮商輔導,如:衛生福利部24小時安心專線: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國際生命線協會24小時電話協談:1995、張老師基金會電話協談:1980,或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時段間,可撥打新北市各區衛生所電話協助提供心理相關服務建議,必要時建議其就近使用身心科、精神科…醫療資源。

1.若發現社區內有民眾有半夜狂叫之行為時,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聯絡110報案,請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2.若得知該精神病人有確定診斷但卻未按時就醫服藥,可洽當地衛生所協助派員了解輔導精神病人就醫事宜。
3.但若該精神病人有攻擊他人或自傷行為,可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立即聯絡110或119報案,請警察或消防機關派員並會同相關人員協助護送就醫。

1.請洽當地衛生所協助,將會派員訪視了解個案情形勸導就醫及提供必要醫療協助,如安排專業人員居家訪視評估、轉介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時訪視等。
2.若有「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請立即撥打110或119通知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協助送醫治療。

您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查詢您所想購買之藥物或含藥化粧品之許可證或相關產品資訊,或以電話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詢,或向您住家附近之社區藥局藥師諮詢亦可。

1.病患姓名 

2.病患性別 

3.藥品名稱 

4.藥品劑單位含量 

5.藥品數量 

6.藥品用法與用量 

7.警語或副作用 

8.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 

9.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地址 

10.調劑者姓名 

11.調劑(交付)年、月、日 

12.作用或適應症。

1. 請問可以在網路上販賣化粧品嗎?可以於網路上販賣的化粧品項目?

可以,所有化粧品皆可在網路上販售。

2. 網路上販賣化粧品可有法規規範?

網路上販賣之化粧品,產品標示須遵守下列法規:

(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2) 前行政院衛生署87年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公告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不得誇大或涉及療效。

(3) 自外國或機場免稅商店【代購】化粧品後於網路商城販售,亦須遵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除上述第6條之【中文標示】規範,尚須注意是否屬於含藥化粧品。

(4) 如係屬特定用途化粧品須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3. 如果於網路上違法販賣化粧品會裁罰?

(1)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前行政院衛生署87年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之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規定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1.手工皂也是屬於化粧品的一種,如要在網路上販賣亦須遵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

2.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4.另須注意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違者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化粧品廣告並無事先送審機制,惟其不得宣播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產品廣告。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提供業者製作廣告及自主管理之參考。

1.藥品或醫療器材之產品不可於未領藥商執照之地點販售。
2.請民眾購買藥品,應至領有合法藥局(藥商)執照之藥局購買,並注意有無中文標示,標示應載明(1).廠商名稱及地址(2).品名及許可證字號(3).批號(4).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5).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6).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7).副作用、禁忌及注意事項(8).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使用在化粧品中,主要是可增加產品的延展性、產品質感及柔軟度或當作香水的溶劑以使香氣更持久。目前衛生福利部公告所稱「塑化劑」含DIDP、DEHP、DBP、BBP、DINP、DOP等六大類,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定:DBP、BBP、DEHP、DMEP、DIPP、DnPP、DNOP等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係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使用,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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