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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碼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特約相關資料專區

公告「110年度新北市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第2次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

新北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服務契約書

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系統申請表

新北衛高字第1081065786號公告-A服務契約書(範例)

公告「110年新北市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評選結果」

公告「110年新北市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第2次評選結果」

註:
1.為確保服務提供品質,A單位個管人員需專任專職且不能跨區服務,且每名專任個管人員案量以150案為原則,最高上限200案,服務案量超過上限需增聘專任個管人員,若未聘足夠個管人員則暫停照會及轉介服務對象; 未完成長照人員認證及登錄作業之個管人員不得執行個案管理服務。(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9日衛部顧字第1091961171號公告修訂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
2.A單位不得擅立名目向B單位收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則終止當年度A單位特約。
3.須配合本市長照相關政策調整及參與辦理之聯繫會議、教育訓練或工作坊等。
4.須接受本市之監督、查核,必要時提供相關服務紀錄及文件以供查閱。
5.依照中央規定之長照政策有所修正或調整,或是本市調整組織架構、業務分工、政策作法時,須依本市規定調整並配合推動相關長照計畫及政策。
6.若涉及違反契約書事項,則依據契約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予以暫停照會、轉介服務對象或終止契約;若查獲服務紀錄不實涉浮報詐領服務費、偽造文書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7.倘A單位遇人力不足之問題,本局有權主動函文通知暫停派案,且轉案予當區其他A單位,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辦理特約(含訓練)需知(107年12月更新版)

1090414-衛部顧字第1090109633號-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師-長照相關工作經驗認定原則

1090318-新北府衛高字第10904356741號-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暫停特約相關事宜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師-長照人員認證臨時認證請辦法

新北市政府推動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注意事項及派案原則1080910v1

新北市政府推動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注意事項及派案原則-修正須知表

公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須知【個管師資格認定】

修正對照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須知【個管師資格認定】

服務契約書及標準作業流程(含新增/核備個管師、暫停/恢復派案、服務區域異動、轉案)

附件1-新北市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案管理人員培訓計畫

附件2-實作流程圖

附件3-培訓計畫流程 階段說明

附件4-A個管師實習個案報告

附件5-個案管理師個案報告